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甚明。如其欲依假扣押保全執行之請求,已為確定判決所否認,則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 (參看本院二十七年抗字第七一三號判例) 。而提起再審之訴,非有阻斷判決確定之效力。是故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不得就該業經否認之請求聲請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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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年台抗字第 14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77 年 04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19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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