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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3 年台抗字第 142 號

日期 63 年 04 月 11 日

判例要旨

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 ,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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