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請求確認其與被上訴人間就第一審判決附表所載機器租賃關係不存在,查該項機器,業經上訴人之債權人大○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查封拍賣而無人應買,由執行法院作價交該債權人承受,並將價金予以分配完畢。被上訴人能否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對受讓人主張其租賃權,已與上訴人無關,兩造間爭執之法律關係已成過去,上訴人自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69 年台上字第 1424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69 年 05 月 14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00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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