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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

日期 39 年 11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回贖權行使之二年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以契約加長之。故定有期限之典權如當事人同意加長典期,應於典期尚未屆滿前為之,若於期滿後之法定二年回贖期間內,始為典期延長之約定者,無異由當事人以契約加長法定回贖期間,即為法所不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39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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