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9 年台上字第 1426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回贖權行使之二年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以契約加長之。故定有期限之典權如當事人同意加長典期,應於典期尚未屆滿前為之,若於期滿後之法定二年回贖期間內,始為典期延長之約定者,無異由當事人以契約加長法定回贖期間,即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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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回贖權行使之二年期間,不得由當事人以契約加長之。故定有期限之典權如當事人同意加長典期,應於典期尚未屆滿前為之,若於期滿後之法定二年回贖期間內,始為典期延長之約定者,無異由當事人以契約加長法定回贖期間,即為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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