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433 號

日期 45 年 10 月 17 日

判例要旨

夫妻之一方叛國附敵,在未反正前他方因此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實較受不堪同居之虐待過無不及,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三款之類推解釋,他方自得請求離婚 (參照司法院院字第二八二三號解釋) 。上訴人既因參加叛亂組織而被處罪刑,現未恢復自由,亦無從證明其已悔悟反正,則被上訴人以精神上所受痛苦綦深,訴請與之離婚,依上說明顯非不當,且此項離婚請求權並無除斥期間之限制,亦不容上訴人藉口被上訴人知悉犯罪已逾一年,為拒絕離婚之論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5 年台上字第 1433 號判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全國法規資料庫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