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6 年台上字第 1439 號
判例要旨
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此項和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僅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繼續審判,並非當然無效,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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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上之和解,一經成立,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故此項和解有無效之原因者,當事人僅得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繼續審判,並非當然無效,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