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是法院之應否為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當視本票之執票人可否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以為斷,至發票日或到期日之記載如何,既未加以明文限制,依立法本旨,其發票日或到期日是否在該法條施行以後,要無排斥其適用之可言。
51 年台抗字第 145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51 年 05 月 30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39 頁
共同筆記
相關法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