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年抗字第 1458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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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7 年抗字第 1458 號
判例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係屬訓示規定,法院如不依其規定於效力發生前十日通知當事人,亦與同條第一項所定效力之發生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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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二項係屬訓示規定,法院如不依其規定於效力發生前十日通知當事人,亦與同條第一項所定效力之發生無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