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九百零二條規定,對於權利質權之設定,仍有其準用。是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時,對於出質人有債權,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自得於同額內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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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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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於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九百零二條規定,對於權利質權之設定,仍有其準用。是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時,對於出質人有債權,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自得於同額內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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