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
判例要旨
共有人固得自由讓與其應有部分,惟讓與應有部分時,受讓人仍按其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若將共有特定之一部分讓與他人,使受讓人就該一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則非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應有部分之處分,而為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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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固得自由讓與其應有部分,惟讓與應有部分時,受讓人仍按其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若將共有特定之一部分讓與他人,使受讓人就該一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則非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應有部分之處分,而為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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