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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

日期 40 年 10 月 04 日

判例要旨

共有人固得自由讓與其應有部分,惟讓與應有部分時,受讓人仍按其應有部分與他共有人繼續共有關係,若將共有特定之一部分讓與他人,使受讓人就該一部分取得單獨所有權,則非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一項所謂應有部分之處分,而為同條第二項所謂共有物之處分,其讓與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生效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40 年台上字第 1479 號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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