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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485 號

日期 52 年 05 月 23 日

判例要旨

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既經日軍徵收作為軍用機場用地,並已對上訴人付清價款,依當時適用之日本民法,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日軍。上訴人於本省光復後隱匿徵收情形,向主管官署矇混聲請辦理所有權登記,當時既非系爭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則縱使業經登記完畢取得所有權狀,亦無從確定其權利。而且國家權利之取得又係基於戰勝國之權力關係所為之接收,並非由於法律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自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上訴人顯不得再以日軍就系爭土地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仍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塗銷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2 年台上字第 1485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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