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485 號
判例要旨
系爭土地於日據時期既經日軍徵收作為軍用機場用地,並已對上訴人付清價款,依當時適用之日本民法,其所有權即已移轉於日軍。上訴人於本省光復後隱匿徵收情形,向主管官署矇混聲請辦理所有權登記,當時既非系爭土地之真正權利人,則縱使業經登記完畢取得所有權狀,亦無從確定其權利。而且國家權利之取得又係基於戰勝國之權力關係所為之接收,並非由於法律行為,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之反面解釋,自無須登記即發生取得所有權之效力。上訴人顯不得再以日軍就系爭土地未辦所有權移轉登記,而謂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仍屬於上訴人,被上訴人不得請求塗銷就系爭土地所為之所有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