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然依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代表公司之董事,僅關於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有辦理之權,若其所代表者非公司營業上之事務,本不在代表權範圍之內,自無所謂代表權之限制,此項無權限之行為,不問第三人是否善意,非經公司承認,不能對於公司發生效力。
廢 21 年上字第 1486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20 年 12 月 3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613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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