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486 號
判例要旨
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期屆滿,發生續訂租約或返還地之爭議,於起訴前當事人之一方如已層向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處,而不成立者,則其後無論由任何一方就該爭議提起訴訟,均應認為業已踐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之調解、調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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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與承租人間因耕地租期屆滿,發生續訂租約或返還地之爭議,於起訴前當事人之一方如已層向該管耕地租佃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處,而不成立者,則其後無論由任何一方就該爭議提起訴訟,均應認為業已踐行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所定之調解、調處程序。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