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鄂抗字第 15 號
判例要旨
抗告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雖認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五百元,以裁定將其上訴駁回。但抗告人既主張原法院之認定不當提起抗告,則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不逾五百元,實為抗告法院應裁判之事實,當然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之列,原法院認為不得抗告,將其抗告駁回,於法殊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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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雖認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五百元,以裁定將其上訴駁回。但抗告人既主張原法院之認定不當提起抗告,則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不逾五百元,實為抗告法院應裁判之事實,當然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之列,原法院認為不得抗告,將其抗告駁回,於法殊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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