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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鄂抗字第 15 號

日期 26 年 11 月 18 日

判例要旨

抗告人不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原法院雖認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五百元,以裁定將其上訴駁回。但抗告人既主張原法院之認定不當提起抗告,則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是否不逾五百元,實為抗告法院應裁判之事實,當然不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規定之列,原法院認為不得抗告,將其抗告駁回,於法殊有未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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