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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0 年台再字第 15 號

日期 80 年 03 月 07 日

判例要旨

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謂原訂租約無效,係指承租人違反前項所定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限制時,原訂租約無待於另為終止表示,當然向後失其效力,租賃關係因而歸於消滅而言。非謂租賃關係自始不存在。故出租人應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此觀諸同條項後段:『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之規定自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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