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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6 年台上字第 1520 號

日期 56 年 06 月 06 日

判例要旨

耕地之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他人,否則原訂租約應屬無效,此觀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至明。所謂不自任耕作,兼指轉租及將耕地借與他人使用在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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