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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上字第 152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1526 號

日期 19 年 12 月 31 日

判例要旨

質權之設定,既在民國十三年,自係民法物權編施行前所發生之物權,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一條自不適用該編之規定,在民法物權編雖無不動產質權之規定,而該質權設定在民法施行前者,自應認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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