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族中公共之要事,雖本應得族人全體之同意,但依地方習慣或族中特約,如果各房長得共同代理全族以為處分,或各房長得集族眾會議,依多數議決以為處分,或於處分後經族眾追認者,均應有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