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53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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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532 號
判例要旨
處分族中公共之要事,雖本應得族人全體之同意,但依地方習慣或族中特約,如果各房長得共同代理全族以為處分,或各房長得集族眾會議,依多數議決以為處分,或於處分後經族眾追認者,均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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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族中公共之要事,雖本應得族人全體之同意,但依地方習慣或族中特約,如果各房長得共同代理全族以為處分,或各房長得集族眾會議,依多數議決以為處分,或於處分後經族眾追認者,均應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