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年上字第 153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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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年上字第 1532 號
判例要旨
合夥之事務約定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不惟其內部關係,依民法第六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應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即民法第六百七十九條所規定之對外關係,依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亦應由該數人共同為代理行為,若僅由其中一人為之,即屬無權代理行為,非經該數人共同承認,對於合夥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