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年上字第 153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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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9 年上字第 1536 號
判例要旨
合夥人聲明退夥,本應通知他合夥人,若其行為不足以使他合夥人得知其有退夥之意思,仍不生退夥之效力,即其對於合夥債務,當然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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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聲明退夥,本應通知他合夥人,若其行為不足以使他合夥人得知其有退夥之意思,仍不生退夥之效力,即其對於合夥債務,當然仍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