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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536 號

日期 48 年 10 月 21 日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就不動產所訂之租金,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因租賃物價值之昇降,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數額,惟此項聲請,以租約未定期限者為限,倘定有期限,則不在准許之列,此觀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自明。至約定之租金額數,因法律變更致超過法定限度以外者 (例如房屋租金超過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土地租金超過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關於超過部分,亦僅生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問題,其與租賃物價值發生昇降之情形既非相同,自亦不得援用該條規定而為增減之聲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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