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8 年台上字第 1536 號
判例要旨
當事人就不動產所訂之租金,於租賃關係存續中,因租賃物價值之昇降,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數額,惟此項聲請,以租約未定期限者為限,倘定有期限,則不在准許之列,此觀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自明。至約定之租金額數,因法律變更致超過法定限度以外者 (例如房屋租金超過土地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土地租金超過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 ,關於超過部分,亦僅生請求權是否存在之問題,其與租賃物價值發生昇降之情形既非相同,自亦不得援用該條規定而為增減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