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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3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

日期 53 年 05 月 29 日

判例要旨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四九一條第一項) ,故只須所受之損害,係由於被告犯罪之所致,不以被告侵害事實所觸犯之罪名,是否經刑事法院獨立論處罪刑為必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53 年台上字第 1550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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