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59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1592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不動產物權之移轉,以訂立書據為契約成立之要件,未訂立書據,自不生物權移轉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