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聲字第 16 號
判例要旨
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組織該法院之各推事迴避不能行審判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直接上級法院固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指定管轄,惟除各推事有同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外,須已有各推事應迴避之裁定,或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視為已有此項裁定時,始與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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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管轄權之法院,因組織該法院之各推事迴避不能行審判權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直接上級法院固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指定管轄,惟除各推事有同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應自行迴避之情形外,須已有各推事應迴避之裁定,或依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視為已有此項裁定時,始與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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