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形成之訴訴訟標的之形成權,有為財產上者,有為身分上者。其以身分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非財產權之訴訟;其以財產上之形成權為訴訟標的者,為財產權之訴訟。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為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形成權,既非身分上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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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年台抗字第 161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3 年 04 月 21 日
- 資料來源:
-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298、1301、137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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