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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
  2. 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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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 II 仲裁程序,📌不公開之。 仲裁隱匿性 因此原則不能旁聽 Exc「⚠️⚠️當事人另有約定」(例如公開仲裁庭🌂開庭詢問會、公開仲裁🌂判斷)者,不在此限。 避免黑箱、公眾監督仲裁判斷是否合理,能使仲裁人更公正專業 ⚠️仲裁庭🌂評議程序絕對不能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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