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3 條
- 1.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
- 2.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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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3 條規範仲裁程序兩大原則:第一項保障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第二項程序不公開但可約定例外。
Q · 仲裁庭沒給我充分講話的機會,該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3 條第一項,仲裁庭未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者,構成仲裁法第 40 條第 1 項第 3 款撤銷事由。實務關鍵在「當場書面異議+請求列入仲裁紀錄」,否則事後舉證困難。撤銷之訴須於仲裁判斷送達後 6 個月內提起(仲裁法第 41 條)。
白話解讀
你跟對方簽了合約,裡面有一行字「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簽的時候你沒太注意。現在出事了,你才發現自己進入的是一個完全不同的世界:沒有公開法庭、沒有旁聽席、沒有判決書上網查詢。23 條就是這個秘密世界的兩條基本規則。第一,仲裁庭必須給你「充分陳述」的機會,你說過的話、提的證據,仲裁人必須認真看必須調查,這是你最後的保護傘;如果仲裁人沒給你機會說,這個仲裁判斷可以被撤銷。第二,整個程序原則上不公開,沒有第三人會知道你跟對方在吵什麼,這對企業是天大的好處(商業機密、品牌形象都保得住),但對你來說也意味著,當對方耍賴或仲裁人偏頗時,沒有輿論能幫你撐腰。理解這兩條,你才知道在仲裁這個房間裡,你的武器是什麼,你的限制又在哪裡。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3 條為仲裁程序總則性規範,建立兩大基本規則:第一項要求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第二項規定仲裁程序原則不公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構成台灣商務仲裁程序公正性與保密性的法定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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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仲裁法 23 條是什麼?▾
規範仲裁程序兩大基本原則:充分陳述機會+程序不公開,是仲裁公正性與保密性的法定基礎。
Q2仲裁不公開的範圍包括什麼?▾
包括無旁聽、不上網、不對外揭露,但不影響當事人與自己律師、會計師討論。
Q3充分陳述機會被剝奪可以怎麼辦?▾
當場書面異議列入紀錄,6 個月內依仲裁法第 40、41 條提起撤銷之訴。
Q4仲裁可以約定公開嗎?▾
可以,第 23 條第二項但書允許當事人另有約定,但實務罕見因會犧牲仲裁的核心價值。
Q5仲裁判斷被撤銷的機率高嗎?▾
極低,實務多在 5-10%,撤銷事由須符合仲裁法第 40 條法定 9 款且舉證嚴格。
Q6違反 23 條第一項的具體樣態?▾
限制陳述時間過短、拒絕當事人調查證據聲請、未予表示意見即下判斷等。
Q7仲裁人偏頗算違反 23 條嗎?▾
不直接違反 23 條,但可走仲裁法第 16 條聲請仲裁人迴避或第 40 條第 4 款撤銷事由。
Q8我可以要求仲裁庭發判斷書理由嗎?▾
原則應附理由,但當事人約定免附除外(仲裁法第 33 條),與 23 條充分陳述精神配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bitration_23 | civil_litigation |
|---|---|---|
| 程序公開性 | 原則不公開(可約定例外) | 原則公開審理(僅涉密案件例外) |
| 陳述機會保障 | 「充分陳述」彈性高,由仲裁庭裁量 | 言詞辯論主義嚴格(民訴 221 條) |
| 判斷救濟 | 原則一裁終局,僅 9 款法定事由可撤銷 | 可上訴三級三審 |
| 判斷理由 | 原則應附,當事人可約定免除 | 強制應附理由 |
| 媒體採訪 | 不得旁聽不得採訪 | 公開法庭可旁聽採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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