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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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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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4 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代理人不限律師資格,但須以書面委任,是仲裁程序彈性與安定性平衡的核心條文。
Q · 仲裁代理人一定要律師嗎?
不用。書面委任會計師、技師都可以
依仲裁法第 24 條,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沒有限制代理人資格必須是律師。會計師、技師、法務主管、業界專家都可以擔任。這跟民事訴訟法第 68 條(訴訟代理人原則應為律師)明顯不同。但「書面委任」是硬性要求,沒有書面委任狀,仲裁庭可以拒絕讓代理人陳述。
深度解讀
走進仲裁庭幫你陳述案情的那個人,法律上沒有規定必須是律師。你可以委任你的會計師、工程師、技師、甚至業界前輩來代替你說話。這跟法院訴訟差很多:在民事訴訟中,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民事訴訟法第68條)。仲裁不一樣,仲裁的代理人制度被刻意設計得更寬鬆,因為仲裁本來就是給「想避開法院僵硬程序」的當事人用的。但你要記住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點:必須「書面委任」。當天到場才口頭授權?仲裁庭可以拒絕讓那個人陳述。委任狀沒帶?你的代理人可能在門口就被擋下來。這條規定看似簡單,卻是仲裁程序中能不能把案子打好的第一道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代理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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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