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年台上字第 1613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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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83 年台上字第 1613 號
判例要旨
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此二項規定,不問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贈與,均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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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贈與物未交付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同條第二項則規定:前項規定,於立有字據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此二項規定,不問於動產或不動產之贈與,均有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