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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5 年台上字第 1619 號

日期 45 年 06 月 15 日

判例要旨

僱傭契約依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係以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僱用人給與報酬為其成立要件。就此項成立要件言之,僱傭契約在受僱人一方,僅止於約定為僱用人供給一定之勞務,即除供給一定勞務之外,並無其他目的,在僱用人一方,亦僅約定對於受僱人一定勞務之供給而與以報酬,縱使受僱人供給之勞務不生預期之結果,仍應負給與報酬之義務,此為其所有之特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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