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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5 年台抗字第 162 號

日期 65 年 04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之是否成立無涉。本件相對人依其主張,既係向契約履行地之法院起訴,按諸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原第一審法院即非無管轄權。至相對人主張之契約是否真正存在,則為實體法上之問題,不能據為定管轄之標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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