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621 號
判例要旨
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所許,然本件被上訴人,係以他人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之上訴人,於法不能謂為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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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以其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固為法之所許,然本件被上訴人,係以他人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之上訴人,於法不能謂為有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