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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3 條(票據抗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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