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3 條(票據抗辯)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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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huang999
24 days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13 條(票據抗辯)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但書惡意之認定P34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不要因性,修正民法債權讓與之抗辯原則,排除繼受取得
*
13反面推論
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Exc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不要因性之例外
p092636797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條係指從有權處分人手中受讓票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