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一 章 通則
>
票據法
第 13 條
(票據抗辯)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票據
債務人
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
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通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匯票 §24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24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背書 §30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承兌 §42
開新分頁
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53
開新分頁
第 五 節 保證 §58
開新分頁
第 六 節 到期日 §65
開新分頁
第 七 節 付款 §69
開新分頁
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77
開新分頁
第 九 節 追索權 §85
開新分頁
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106
開新分頁
第 十一 節 複本 §114
開新分頁
第 十二 節 謄本 §11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本票 §120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支票 §12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附則 §144-1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不要因性,修正民法債權讓與之抗辯原則,排除繼受取得 * 13反面推論 票據債務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Exc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不要因性之例外
p0926367978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條係指從有權處分人手中受讓票據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