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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II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p0926367978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一項: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善意取得」之客觀要件:
1. 執票人是由「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若是從有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無須強調善意與否)
2. 執票人須以背書或交付方法取得票據。
3. 票據上之背書必須連續。
4. 執票人須給付相當對價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