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票據法 第 14 條(善意取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 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起訴書實戰
90 人 正在學習
陳樂樂
起訴書實戰
陳樂樂 · 3 小時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14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huang999
19 days ago
司法類科
票據法第 14 條(善意取得) 1.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第一項反面解釋: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則取得權利。P32
debbie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係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於「受讓當時」有惡意之情形而言(67台上1862)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II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p092636797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一項: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善意取得」之客觀要件: 1. 執票人是由「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若是從有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無須強調善意與否) 2. 執票人須以背書或交付方法取得票據。 3. 票據上之背書必須連續。 4. 執票人須給付相當對價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