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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4 條(善意取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 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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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II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p0926367978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一項:指從無權處分人之手,受讓票據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善意取得」之客觀要件: 1. 執票人是由「無處分權人」處取得票據。 (若是從有處分權人手中取得,無須強調善意與否) 2. 執票人須以背書或交付方法取得票據。 3. 票據上之背書必須連續。 4. 執票人須給付相當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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