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票據法 第 14 條(善意取得)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 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有人故意或者是因為重大的疏忽而取得了一張票據,那麼他就不能享有這張票據上的權利。同時,如果他是以沒有對等價值的方式取得這張票據,那麼他也不能享有比前一個持有人更好的權利。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故意偷了一張票據,那麼他就不能享有這張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說他不能用這張票據去兌現或者轉讓給別人。另外,如果小華以一個明顯低於票據價值的價格從小明手中買了這張票據,那麼小華也不能享有比小明更好的權利,也就是說他不能用這張票據去兌現或者轉讓給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