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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14 條(善意取得)

  1. 1.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 2.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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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4條規定,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享票據權利;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權利不得優於前手。

Q · 撿到的支票可以拿去銀行領錢嗎?

不能。依票據法第14條第1項,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完全不享有票據上權利;撿到的票屬於無對價取得,依第2項其權利也不得優於前手——而拾得人對發票人根本沒有任何「前手」可言。所以拾得人持票去領錢,發票人或付款銀行查證後可拒絕付款,款項並不屬於拾得人。

白話解讀

便宜的東西有問題。這句老生意人的話在票據的世界裡被寫進了法律。第一項說:用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的人,不能享有票據上的權利。第二項更狠:就算你是善意的,只要你「沒給對價」或「給的對價跟票面金額差太多」,你能拿到的權利「不超過前手」——前手能跟發票人要多少,你就只能要多少;前手不能要,你也不能要。這兩項一起看是一個過濾系統:票據的流通必須建立在「正常的對價交易」上。你撿到一張支票拿去領錢?不行。你用二十萬買一張面額一百萬的本票?可以買,但你不能享有超過你前手的權利,對方有抗辯你就吃抗辯。這條跟第 13 條是搭檔:第 13 條保護善意執票人免於抗辯,第 14 條定義什麼叫「善意」以及「對價是否相當」。沒有相當對價的人,第 13 條的保護就進不去。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4條為票據善意取得的界限規範,設兩道過濾:第一項規定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完全不享有票據上之權利;第二項規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者,其權利不得優於前手。本條與第13條抗辯切斷規定互為配套,共同界定票據自由流通的保護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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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不相當對價」?打幾折算不相當?

沒有明確的百分比,實務上看交易情境。商業票貼通常八折到九折,法院一般認可為相當對價。低於七折開始進入灰區,五折以下幾乎必然被認定為不相當。判斷關鍵不是死的百分比,而是市場上同類交易的合理範圍。內行人提示:若真的以低價收票,買賣契約上寫清楚價格反映票據流通風險並雙方簽章,未來爭執時能拉回一些。

Q2重大過失跟一般過失差在哪?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重大過失?

一般過失是該注意沒注意,重大過失是該注意的程度明顯到不注意不合理。典型情形:陌生人主動低價賣票、票據來源交代不清、發票人身分可疑、未做任何查核就接受大額票據。內行人提示:收票時要求看發票人身分證明、跟發票人通電話確認,這兩個動作做了就幾乎排除重大過失。

Q3繼承人拿到父親留下的票據,算不算無對價取得?

算。繼承是典型的無對價取得,第2項直接適用,代表父親與發票人之間的所有抗辯都可繼續對抗繼承人。實務上常見父親生前已口頭免除債務或部分清償卻無書面,繼承人持票提告時發票人一舉證,能拿到的錢就大幅縮水。內行人提示:處理遺產票據前先與發票人接觸了解原因關係,比直接提告勝算高。

Q4撿到支票可以去領錢嗎?

不能。撿到屬無對價取得,拾得人對發票人毫無權利,銀行查證後可拒付,款項也不屬於拾得人。

Q5票據法第14條是什麼?

票據善意取得的界限規範,設兩道過濾: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者無權利;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取得者權利不優於前手。

Q6什麼叫「不相當對價」?

取得票據支付的對價與票面金額顯不相當。商業票貼八到九折通常算相當,五折以下幾乎必然被認定不相當。

Q7票據法14條第1項和第2項差在哪?

第1項(惡意或重大過失)效果是完全無票據權利;第2項(無對價或不相當對價)效果是權利不得優於前手。

Q8被追票款怎麼主張對方無對價?

要求執票人說明取得來源與支付金額,訴訟中聲請法院命其提出匯款紀錄、買賣契約等對價證明。

Q9怎麼證明執票人取得票據有重大過失?

舉證對方面對陌生人低價賣大額票、來源不清、發票人身分可疑卻未做任何查核。

Q10繼承的票據要怎麼處理才不吃虧?

提告前先與發票人接觸了解原因關係,盤點被繼承人與發票人間是否有清償、免除等抗辯。

Q11低價收票要怎麼保住權利?

堅持相當對價(通常票面85%以上),保留匯款紀錄與買賣契約,作為享有完整票據權利的證明。

Q12票據法14條 vs 第13條哪個先判斷?

先用第14條判斷取得人是否善意、對價是否相當,過關才能進入第13條主張抗辯切斷的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ara1_惡意重大過失para2_無對價不相當對價
適用情形以惡意或重大過失取得票據無對價或以不相當對價取得票據
法律效果完全不享有票據上之權利權利不得優於前手(承受前手所受抗辯)
舉證重點證明取得人主觀惡意或客觀重大過失證明對價不存在或顯不相當
典型案例關係人低價收票、明知來源不法仍取得繼承、贈與、地下錢莊兩三折收購客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 第16条第2項(善意取得)
🇰🇷 韓國어음법 제16조 제2항(선의취득)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12条(以欺詐、偷盜或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者不享票據權利)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16 Abs. 2(gutgläubiger Erwerb)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11(porteur de bonne foi de la lettre de change)
🇺🇸 美國UCC § 3-302(Holder in Due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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