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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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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4 條
(善意取得)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惡意或有
重大過失
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無
對價
或以不相當之
對價
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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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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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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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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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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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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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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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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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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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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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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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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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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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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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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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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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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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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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說,如果有人故意或者是因為重大的疏忽而取得了一張票據,那麼他就不能享有這張票據上的權利。同時,如果他是以沒有對等價值的方式取得這張票據,那麼他也不能享有比前一個持有人更好的權利。 舉個例子,如果小明故意偷了一張票據,那麼他就不能享有這張票據上的權利,也就是說他不能用這張票據去兌現或者轉讓給別人。另外,如果小華以一個明顯低於票據價值的價格從小明手中買了這張票據,那麼小華也不能享有比小明更好的權利,也就是說他不能用這張票據去兌現或者轉讓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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