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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12不生票據上效力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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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但仍可能成立當事人間民法上的合意。

Q · 在票據上自己加註條件或文字有效嗎?

非法定事項不生票據效力,等於沒寫

依票據法第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你在支票或本票加註「限購鋼材用途」「附解除條件」等非法定記載,對票據權利人完全無效,對方到期照樣可提示請求。但這些文字在你與相對人之間,仍可能是民法上的合意,於損害賠償或抗辯時或有用處。真正能限制票據的工具是法定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平行線支票。

白話解讀

你能不能在支票上寫「本票限於兩年內提示」「本票不得轉讓」「本票附解除條件:貨物不合格即不支付」?你可以寫,但法律不理你。這條就是票據的「寫了等於沒寫」條款。票據法規定哪些事項可以記載(應記載、相對應記載、任意記載),這個清單之外的東西寫上去,在票據法上完全沒有效力。這不是懲罰你多寫,是在保護票據的流通功能。票據之所以能在商人之間像準貨幣一樣流動,就是因為每個人拿到票都知道「裡面寫的東西都是法律認可的、我看到什麼就是什麼」。如果每個發票人都能自己發明記載事項,票據就失去了「看一眼就懂」的特性,不能流通了。注意一個轉彎:「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不等於「完全無效」。你和對方之間,這些話還是民法上的合意。對方拿著票來告你,你不能用這些話做抗辯;但如果走到民法損害賠償,這些話可能還有用。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條為票據記載範圍的總則性規範:票據之記載事項分為應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任意記載三類,凡記載本法所未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視同未記載,藉此維護票據的公示性與流通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支票上寫「禁止背書轉讓」有效嗎?

有效,但必須寫對地方。票據法第30條明確規定發票人可以記載「禁止轉讓」字樣,這不是本條說的「法所不規定事項」。不過寫的位置和方式有講究:通常寫在支票正面,要明顯、要有發票人簽章佐證。很多人把「禁止背書轉讓」寫在背面一個小角落,字跡模糊,銀行受理時很可能當沒看到。內行人提示:用現成的「禁止背書轉讓」橡皮章蓋在支票正面,配合發票人簽章蓋在旁邊,這是銀行業界最認可的做法。

Q2在本票上寫「附解除條件」可以保護我嗎?

對善意第三人完全不能保護。票據的特性之一是「無因性」——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和原因關係是分開的。你寫任何條件在本票上,法律都視為沒寫。想要條件性付款,正確做法是:簽一份附條件的書面契約、本票交由雙方信任的第三人保管、條件成就時才交付本票。內行人提示:真正的風險控制不在票面文字,在票據的「交付」與「保管」。

Q3票據法第12條是什麼?

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是票據記載範圍的總開關,視同未記載。

Q4票據的記載事項分哪幾類?

應記載(缺即無效)、相對必要記載(缺由法律補充)、任意記載(記載即生效),三者以外的自創記載不生票據效力。

Q5什麼叫「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指該記載在票據法上視同沒寫,對票據權利人無拘束力,但不等於完全無效,當事人間可能仍有民法效力。

Q6票據無因性跟本條有什麼關係?

票據權利與原因關係分離,票面所載原因或條件不影響票據效力,本條正是這項特性的制度配套。

Q7想限制票據使用該怎麼做?

用法定工具:支票正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第30條)、劃平行線(第139條),再搭配書面協議,而非票面亂寫。

Q8禁止背書轉讓要寫在哪裡才有效?

通常寫在支票正面,明顯標示並由發票人簽章佐證;寫背面模糊小字銀行常當沒看到。

Q9要做條件付款正確流程是什麼?

簽附條件書面契約 → 票據交雙方信任第三人保管 → 條件成就才交付票據,風險控制在交付不在票面。

Q10對方違反我票面的用途限制怎麼辦?

票據上不能拒付,但可依當事人間契約合意主張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書面協議是武器。

Q11票據法第11條 vs 第12條差在哪?

第11條管「欠缺」應記載事項導致票據不成立,第12條管「逾越」法定範圍的記載不生效力,是要式性的兩面。

Q12禁止背書轉讓算不算非法定記載?

不算。第30條明文允許,屬有效任意記載,不在本條範圍內,記載位置正確即生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criptioneffect
應記載事項缺漏即票據無效(如本票金額)欠缺者票據不成立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未記載則由法律補充(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由法律補位
任意記載事項法律允許但非必要(如禁止背書轉讓、平行線)記載即生效
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法律清單外的自創記載(如用途限制、附條件)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本條)

description

應記載事項
缺漏即票據無效(如本票金額)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未記載則由法律補充(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任意記載事項
法律允許但非必要(如禁止背書轉讓、平行線)
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
法律清單外的自創記載(如用途限制、附條件)

effect

應記載事項
欠缺者票據不成立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由法律補位
任意記載事項
記載即生效
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本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24條(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之事項不具匯票上效力)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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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12 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