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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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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2 條
(不生票據上效力之記載)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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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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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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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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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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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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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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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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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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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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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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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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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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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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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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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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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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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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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票據法第12條的意思是,如果一張票據上沒有遵守票據法的相關規定,那麼這張票據就沒有法律效力。換句話說,如果票據上的內容不符合法律要求,那麼這張票據就不能被當作有效的票據來使用。 例如,如果你寫了一張支票,但是忘記在上面填寫日期,那麼這張支票就不符合票據法的要求,不能被當作有效的支票來使用。這時候,收款人就無法使用這張支票來兌現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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