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2 條(不生票據上效力之記載)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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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2條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但仍可能成立當事人間民法上的合意。
Q · 在票據上自己加註條件或文字有效嗎?
依票據法第12條,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你在支票或本票加註「限購鋼材用途」「附解除條件」等非法定記載,對票據權利人完全無效,對方到期照樣可提示請求。但這些文字在你與相對人之間,仍可能是民法上的合意,於損害賠償或抗辯時或有用處。真正能限制票據的工具是法定記載,如禁止背書轉讓、平行線支票。
白話解讀
你能不能在支票上寫「本票限於兩年內提示」「本票不得轉讓」「本票附解除條件:貨物不合格即不支付」?你可以寫,但法律不理你。這條就是票據的「寫了等於沒寫」條款。票據法規定哪些事項可以記載(應記載、相對應記載、任意記載),這個清單之外的東西寫上去,在票據法上完全沒有效力。這不是懲罰你多寫,是在保護票據的流通功能。票據之所以能在商人之間像準貨幣一樣流動,就是因為每個人拿到票都知道「裡面寫的東西都是法律認可的、我看到什麼就是什麼」。如果每個發票人都能自己發明記載事項,票據就失去了「看一眼就懂」的特性,不能流通了。注意一個轉彎:「不生票據上之效力」不等於「完全無效」。你和對方之間,這些話還是民法上的合意。對方拿著票來告你,你不能用這些話做抗辯;但如果走到民法損害賠償,這些話可能還有用。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2條為票據記載範圍的總則性規範:票據之記載事項分為應記載、相對必要記載、任意記載三類,凡記載本法所未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視同未記載,藉此維護票據的公示性與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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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票據法第12條是什麼?▾
規定票據上記載本法未規定之事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是票據記載範圍的總開關。
Q2在支票上寫附加條件有效嗎?▾
非法定記載事項不生票據效力,等於沒寫,對票據權利人無拘束力。
Q3「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等於完全無效嗎?▾
不是。票據上無效,但在你與相對人之間仍可能是民法上的合意。
Q4禁止背書轉讓算非法定記載嗎?▾
不算。票據法第30條明文允許記載禁止轉讓,屬法定記載,有效。
Q5本票上寫解除條件能保護自己嗎?▾
對善意第三人無效,正確做法是簽附條件書面契約並控制票據交付。
Q6票面寫用途限制對方違反能拒付嗎?▾
不能。用途限制非法定記載,票據法上視同未寫。
Q7想限制票據使用該怎麼做?▾
用法定工具如禁止背書轉讓、平行線支票,搭配書面協議。
Q8票面加註的文字完全沒用嗎?▾
票據上無用,但作為民法合意證據於和解或求償時可能有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scription | effect |
|---|---|---|
| 應記載事項 | 缺漏即票據無效(如本票金額) | 欠缺者票據不成立 |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未記載則由法律補充(如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 由法律補位 |
| 任意記載事項 | 法律允許但非必要(如禁止背書轉讓、平行線) | 記載即生效 |
| 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 | 法律清單外的自創記載(如用途限制、附條件) | 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本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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