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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1 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改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3.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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