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1 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改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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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na
21 days ago
以上皆非
【空白授權票據】
肯定:
a. 11條2項可視為現行法明文規定,且空白授權票據5條4項亦提及「空白授權票據」一詞。足認法制承認
b. 促進交易流通,強化交易安全保護機能
c. 票據外觀解釋原則,代理已可行,空白授權票據之發票人已於票據簽名,舉重明輕
否定:
a. 要式性違法則無效,空白授權票據例外需明文規定
b. 11條2項係執票人權利和債務人抗辯權限制。
c. 施行細則與本法抵觸,不能創設本法未規定事項。
實務:
大多否定,但承認發票人授權執票人代理填寫,或者以機關地位依發票人意思填寫。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Exc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多數說: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善意」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III 票據上之記載,Exc📌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例如發票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改寫金額,整張票據無效
🔵學說:不符合11 3但書,類推16 2

haoyuliu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改寫
交付「後」?
實務:要經原記載人同意。發票日要經執票人同意才能改寫









winnie870408
3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III「原記載人」=發票人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交付前,金額不能改寫

james1029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要式性-格式的規範
應記載沒寫的就無效。
善意:未知悉
假設某人撿到一張由A先生簽發的無憑票人之支票(A先生簽發時未填寫金額,但某人撿到時已被填上金額),假若某人將撿到的支票到銀行兌現,A先生不能因為當初未填寫金額為理由請求銀行拒付。
除了金額以外,發票人在交付給執票人前都可以修改票據,只要簽名即可。金額塗改就無效
票據有「文義性」、「獨立性」、「無因性」無條件支付、「要式性」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