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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1 條(要式性、空白授權票據、改寫)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3. 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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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Exc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II 執票人善意取得已具備本法規定應記載事項之票據者,得依票據文義行使權利;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多數說: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票據原係欠缺應記載事項為理由,對於「善意」執票人,主張票據無效 III 票據上之記載,Exc📌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例如發票人)於「📌交付前」改寫之。 但應於「⚠️改寫處簽名」。 ⚠️改寫金額,整張票據無效 🔵學說:不符合11 3但書,類推16 2
haoyuliu
4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改寫 交付「後」? 實務:要經原記載人同意。發票日要經執票人同意才能改寫
winnie870408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III「原記載人」=發票人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交付前,金額不能改寫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