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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0 條(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2.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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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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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0條是指,如果沒有代理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署票據,那麼簽署人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超越了自己的權限,那麼對於超越權限的部分,代理人也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沒有代理權,卻假借代理人的名義簽署票據,那麼你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超越了自己的權限,那麼對於超越權限的部分,代理人也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 例如,小明沒有權限代表公司簽署合同,但他假借公司代表的名義簽署了一份合同。如果這份合同出現了問題,小明就必須承擔責任,而不是公司。如果小明超越了自己的權限,在合同中做了公司沒有授權的事情,那麼對於這部分,小明也必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