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0 條(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
- 1.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 2.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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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應自負票據責任;代理人逾越授權時,超出權限的部分也由其自負。
Q · 有人冒我名字簽了大額票,我要負責嗎?
依票據法第10條第一項,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票的人,票據責任由他自負,不是你。第二項處理越權:你授權的人簽超過授權範圍,超出部分也由他自負。但這道防護罩不會自動啟動,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範圍」,授權證據是這條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白話解讀
你出國一週,回來發現有人拿著一張寫你名字的 300 萬支票來公司要錢。你從沒簽過這張票。心跳加速的同時,你需要知道一件事:票據法第 10 條幫你擋下了大部分風險。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名的人,票據責任是他自己的,不是你的。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更常見的情境:你授權助理開一張 30 萬的票,她擅自改成 300 萬或加開票給別的對象,超過授權的部分是她自己的責任,不是你的。這條是一道隱形防護罩,但要啟動它你必須做一件事:證明自己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個範圍。授權證據留不留得住,就是這條法律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0條為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責任歸屬規範: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簽名人自負票據責任(第一項);有代理權但逾越授權範圍者,就權限外部分自負票據責任(第二項),藉此將票據債務轉移至真正簽名之人,保護未簽名的被冒名者,同時維持執票人有明確債務人可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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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工盜用公司印章開票,公司要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票據責任在盜用的員工。但若構成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公司給了第三人值得信賴的外觀),公司可能要負責。印章用印登記與雙人核可制度,是事後證明「盜用而非授權」的關鍵。
Q2我授權100萬,代理人開了300萬的票,我要付多少?▾
依第10條第2項,授權範圍內100萬你負責,超過的200萬由代理人自負。但執票人可能主張表見代理要你全額負責,這時書面限額授權書是你最有利的證據。
Q3票上有我的名字,是不是我就一定要負責?▾
不是。票據責任看的是「誰真正簽的名」,不是「票上印了誰的名字」。冒名者的簽名效力只及於他自己。但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不是你簽的。
Q4被冒名簽票,第一步要做什麼?▾
立刻報警對冒名者提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告訴,並對執票人寄存證信函否認票據,同時申請筆跡鑑定、備齊簽發日的不在場證明。
Q5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是「完全沒授權」卻以你名義簽票(第1項,全部由簽名人負責);越權代理是「有授權但簽超過範圍」(第2項,只有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自負)。
Q6怎麼證明我從沒授權對方簽票?▾
實務上用印登記表、雙人核可紀錄、LINE/Email往來、會議紀錄都能重建授權範圍。重點不是有沒有正式授權書,而是有沒有任何痕跡能證明當時的真意。
Q7被冒名簽票,多久內要主張?▾
刑法偽造有價證券追訴權20年(刑法第80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起2年、發生起10年(民法第197條);票據上權利主張依票據法第22條時效。
Q8離職員工拿舊印章副本以我名義開本票,怎麼辦?▾
這是典型無權代理,票據責任在離職員工身上。立即報警、寄存證信函否認、申請筆跡鑑定,並蒐集印章管理與離職交接紀錄佐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無權代理(第1項) | 越權代理(第2項) | 表見代理(民法169) |
|---|---|---|---|
| 前提 | 完全沒有代理權 | 有代理權但逾越範圍 | 無實質授權但有授權外觀 |
| 責任主體 | 簽名人全部自負 | 代理人就超出部分自負 | 本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
| 被冒名/本人責任 | 原則不負責 | 授權範圍內負責 | 須對第三人負全責 |
| 舉證重點 | 證明從未授權 | 證明授權上限 | 第三人證明信賴外觀正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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