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10 條(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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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無權代理)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越權代理)
多數說、實務:票據文義性5
james1029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 用代理人身份去簽名就需要負責任(文義性)2. 逾越權限,多出來的部分需要負責任。如主理人只有給予10萬元權限,但代理人簽20萬,則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負責。
james1029
5 years ago
高普初考
1. 用代理人身份去簽名就需要負責任(文義性)2. 逾越權限,多出來的部分需要負責任。如主理人只有給予10萬元權限,但代理人簽20萬,則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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