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應自負票據責任;代理人逾越授權時,超出權限的部分也由其自負。
Q · 有人冒我名字簽了大額票,我要負責嗎?
不用。票據責任落在冒名簽字的人身上
依票據法第10條第一項,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票的人,票據責任由他自負,不是你。第二項處理越權:你授權的人簽超過授權範圍,超出部分也由他自負。但這道防護罩不會自動啟動,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範圍」,授權證據是這條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你出國一週,回來發現有人拿著一張寫你名字的 300 萬支票來公司要錢。你從沒簽過這張票。心跳加速的同時,你需要知道一件事:票據法第 10 條幫你擋下了大部分風險。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名的人,票據責任是他自己的,不是你的。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更常見的情境:你授權助理開一張 30 萬的票,她擅自改成 300 萬或加開票給別的對象,超過授權的部分是她自己的責任,不是你的。這條是一道隱形防護罩,但要啟動它你必須做一件事:證明自己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個範圍。授權證據留不留得住,就是這條法律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票據法第10條為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責任歸屬規範: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簽名人自負票據責任(第一項);有代理權但逾越授權範圍者,就權限外部分自負票據責任(第二項),藉此將票據債務轉移至真正簽名之人,保護未簽名的被冒名者,同時維持執票人有明確債務人可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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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用,票據責任在盜用的員工。但若構成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公司可能要負責。印章用印登記與雙人核可制度,是事後證明盜用而非授權的關鍵。
依第10條第2項,授權範圍內100萬你負責,超過的200萬由代理人自負。但執票人可能主張表見代理要你全額負責,書面限額授權書是你最有利的證據。
不是。票據責任看誰真正簽的名,不是票上印了誰的名字。冒名者的簽名效力只及於他自己,但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不是你簽的。
規範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沒授權卻以他人名義簽票、或簽超過授權範圍的人,就該部分自負票據責任。
無權代理是完全沒授權(第1項全部自負);越權代理是有授權但簽超過範圍(第2項僅超出部分自負)。
代理人有授權但簽發金額、對象或事項超出本人授權範圍,例如授權開30萬卻開300萬,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自負。
第10條是票據上的民事責任歸屬(誰要付這張票),刑法第201條是國家對偽造行為的刑事追訴(坐牢、罰金)。
報警提刑法201告訴 → 對執票人寄存證信函否認 → 申請筆跡鑑定 → 備齊簽發日不在場證明。
用印登記表、雙人核可紀錄、LINE/Email往來、會議紀錄、匯款紀錄重建授權範圍,書面限額授權書最有力。
授權範圍內金額本人負責,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自負;若被認定表見代理則本人對善意執票人全額負責。
可循司法程序聲請法院囑託鑑定,或委由法務部調查局、民間鑑定機構,費用依鑑定項目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第10條對本人有利(責任歸簽名人);表見代理對本人不利(本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執票人通常主張表見代理。
| 比較面向 | 無權代理(第1項) | 越權代理(第2項) | 表見代理(民法169) |
|---|---|---|---|
| 前提 | 完全沒有代理權 | 有代理權但逾越範圍 | 無實質授權但有授權外觀 |
| 責任主體 | 簽名人全部自負 | 代理人就超出部分自負 | 本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
| 被冒名/本人責任 | 原則不負責 | 授權範圍內負責 | 須對第三人負全責 |
| 舉證重點 | 證明從未授權 | 證明授權上限 | 第三人證明信賴外觀正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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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不在此限。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或詐欺時,不在此限。
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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