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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票據法 第 10 條(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

  1. 1.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2. 2.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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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應自負票據責任;代理人逾越授權時,超出權限的部分也由其自負。

Q · 有人冒我名字簽了大額票,我要負責嗎?

依票據法第10條第一項,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票的人,票據責任由他自負,不是你。第二項處理越權:你授權的人簽超過授權範圍,超出部分也由他自負。但這道防護罩不會自動啟動,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範圍」,授權證據是這條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白話解讀

你出國一週,回來發現有人拿著一張寫你名字的 300 萬支票來公司要錢。你從沒簽過這張票。心跳加速的同時,你需要知道一件事:票據法第 10 條幫你擋下了大部分風險。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名的人,票據責任是他自己的,不是你的。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更常見的情境:你授權助理開一張 30 萬的票,她擅自改成 300 萬或加開票給別的對象,超過授權的部分是她自己的責任,不是你的。這條是一道隱形防護罩,但要啟動它你必須做一件事:證明自己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個範圍。授權證據留不留得住,就是這條法律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0條為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責任歸屬規範: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簽名人自負票據責任(第一項);有代理權但逾越授權範圍者,就權限外部分自負票據責任(第二項),藉此將票據債務轉移至真正簽名之人,保護未簽名的被冒名者,同時維持執票人有明確債務人可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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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工盜用公司印章開票,公司要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票據責任在盜用的員工。但若構成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公司給了第三人值得信賴的外觀),公司可能要負責。印章用印登記與雙人核可制度,是事後證明「盜用而非授權」的關鍵。

Q2我授權100萬,代理人開了300萬的票,我要付多少?

依第10條第2項,授權範圍內100萬你負責,超過的200萬由代理人自負。但執票人可能主張表見代理要你全額負責,這時書面限額授權書是你最有利的證據。

Q3票上有我的名字,是不是我就一定要負責?

不是。票據責任看的是「誰真正簽的名」,不是「票上印了誰的名字」。冒名者的簽名效力只及於他自己。但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不是你簽的。

Q4被冒名簽票,第一步要做什麼?

立刻報警對冒名者提刑法第201條偽造有價證券告訴,並對執票人寄存證信函否認票據,同時申請筆跡鑑定、備齊簽發日的不在場證明。

Q5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是「完全沒授權」卻以你名義簽票(第1項,全部由簽名人負責);越權代理是「有授權但簽超過範圍」(第2項,只有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自負)。

Q6怎麼證明我從沒授權對方簽票?

實務上用印登記表、雙人核可紀錄、LINE/Email往來、會議紀錄都能重建授權範圍。重點不是有沒有正式授權書,而是有沒有任何痕跡能證明當時的真意。

Q7被冒名簽票,多久內要主張?

刑法偽造有價證券追訴權20年(刑法第80條);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自知悉起2年、發生起10年(民法第197條);票據上權利主張依票據法第22條時效。

Q8離職員工拿舊印章副本以我名義開本票,怎麼辦?

這是典型無權代理,票據責任在離職員工身上。立即報警、寄存證信函否認、申請筆跡鑑定,並蒐集印章管理與離職交接紀錄佐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無權代理(第1項)越權代理(第2項)表見代理(民法169)
前提完全沒有代理權有代理權但逾越範圍無實質授權但有授權外觀
責任主體簽名人全部自負代理人就超出部分自負本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被冒名/本人責任原則不負責授權範圍內負責須對第三人負全責
舉證重點證明從未授權證明授權上限第三人證明信賴外觀正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8条(無権代理人の責任)
🇰🇷 韓國어음법 제8조(무권대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条(代理签章與越权代理责任)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8(Vertreter ohne Vertretungsma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5 al. 2(représentant sans pouvoir)
🇺🇸 美國UCC § 3-403(unauthorized signature)+ § 3-402(signature by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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