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第10條是指,如果沒有代理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簽署票據,那麼簽署人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超越了自己的權限,那麼對於超越權限的部分,代理人也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你沒有代理權,卻假借代理人的名義簽署票據,那麼你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超越了自己的權限,那麼對於超越權限的部分,代理人也必須承擔票據上的責任。
例如,小明沒有權限代表公司簽署合同,但他假借公司代表的名義簽署了一份合同。如果這份合同出現了問題,小明就必須承擔責任,而不是公司。如果小明超越了自己的權限,在合同中做了公司沒有授權的事情,那麼對於這部分,小明也必須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