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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票據法 第 10 條(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

  1. 1.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2. 2.代理人逾越權限時,就其權限外之部分,亦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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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10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應自負票據責任;代理人逾越授權時,超出權限的部分也由其自負。

Q · 有人冒我名字簽了大額票,我要負責嗎?

依票據法第10條第一項,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票的人,票據責任由他自負,不是你。第二項處理越權:你授權的人簽超過授權範圍,超出部分也由他自負。但這道防護罩不會自動啟動,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範圍」,授權證據是這條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白話解讀

你出國一週,回來發現有人拿著一張寫你名字的 300 萬支票來公司要錢。你從沒簽過這張票。心跳加速的同時,你需要知道一件事:票據法第 10 條幫你擋下了大部分風險。沒有代理權卻以你名義簽名的人,票據責任是他自己的,不是你的。第二項處理另一種更常見的情境:你授權助理開一張 30 萬的票,她擅自改成 300 萬或加開票給別的對象,超過授權的部分是她自己的責任,不是你的。這條是一道隱形防護罩,但要啟動它你必須做一件事:證明自己從未授權或只授權到某個範圍。授權證據留不留得住,就是這條法律能不能真正保護你的分水嶺。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10條為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的責任歸屬規範:無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簽票者,簽名人自負票據責任(第一項);有代理權但逾越授權範圍者,就權限外部分自負票據責任(第二項),藉此將票據債務轉移至真正簽名之人,保護未簽名的被冒名者,同時維持執票人有明確債務人可追索。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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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員工盜用公司印章開票,公司要負責嗎?

原則上不用,票據責任在盜用的員工。但若構成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公司可能要負責。印章用印登記與雙人核可制度,是事後證明盜用而非授權的關鍵。

Q2我授權100萬,代理人開了300萬的票,我要付多少?

依第10條第2項,授權範圍內100萬你負責,超過的200萬由代理人自負。但執票人可能主張表見代理要你全額負責,書面限額授權書是你最有利的證據。

Q3票上有我的名字,是不是我就一定要負責?

不是。票據責任看誰真正簽的名,不是票上印了誰的名字。冒名者的簽名效力只及於他自己,但你必須主動主張並舉證不是你簽的。

Q4票據法第10條是什麼?

規範票據無權代理與越權代理:沒授權卻以他人名義簽票、或簽超過授權範圍的人,就該部分自負票據責任。

Q5無權代理和越權代理差在哪?

無權代理是完全沒授權(第1項全部自負);越權代理是有授權但簽超過範圍(第2項僅超出部分自負)。

Q6什麼叫逾越權限的票據行為?

代理人有授權但簽發金額、對象或事項超出本人授權範圍,例如授權開30萬卻開300萬,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自負。

Q7票據法第10條跟刑法偽造有價證券差在哪?

第10條是票據上的民事責任歸屬(誰要付這張票),刑法第201條是國家對偽造行為的刑事追訴(坐牢、罰金)。

Q8被冒名簽票該怎麼處理?

報警提刑法201告訴 → 對執票人寄存證信函否認 → 申請筆跡鑑定 → 備齊簽發日不在場證明。

Q9怎麼證明對方無權或越權簽票?

用印登記表、雙人核可紀錄、LINE/Email往來、會議紀錄、匯款紀錄重建授權範圍,書面限額授權書最有力。

Q10越權開票超出部分的金額怎麼算我的責任?

授權範圍內金額本人負責,超出部分由代理人自負;若被認定表見代理則本人對善意執票人全額負責。

Q11申請筆跡鑑定要花多少、找誰做?

可循司法程序聲請法院囑託鑑定,或委由法務部調查局、民間鑑定機構,費用依鑑定項目數千至數萬元不等。

Q12票據法第10條 vs 民法第169條表見代理哪個對被冒名者有利?

第10條對本人有利(責任歸簽名人);表見代理對本人不利(本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執票人通常主張表見代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無權代理(第1項)越權代理(第2項)表見代理(民法169)
前提完全沒有代理權有代理權但逾越範圍無實質授權但有授權外觀
責任主體簽名人全部自負代理人就超出部分自負本人對善意第三人負責
被冒名/本人責任原則不負責授權範圍內負責須對第三人負全責
舉證重點證明從未授權證明授權上限第三人證明信賴外觀正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8条(無権代理人の責任)
🇰🇷 韓國어음법 제8조(무권대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条(代理签章與越权代理责任)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8(Vertreter ohne Vertretungsma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5 al. 2(représentant sans pouvoir)
🇺🇸 美國UCC § 3-403(unauthorized signature)+ § 3-402(signature by representa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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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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