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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字第 2830 號
要旨
本票無在票面畫平行線之規定
案由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票據上記載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此在票據法第九條(現行法十二條)訂有明文。票據法對於支票,固於第一百三十四條(現行法一百三十九條)設有關於畫平行線之規定,對於其他票據,則無此種規定,故在其他票據畫平行線二道或於線內並記載銀行公司或特定銀錢業之商號者,不能發生如同條所定票據上之效力。(司法院34.3.8. 院字第二八三0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