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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0 年台上字第 1622 號

日期 40 年 11 月 01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九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文義觀察,係動產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不得專以他人無權讓與為理由,對於善意受讓之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至同法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關於占有物之無償的回復,或有償的回復等規定,乃專為盜贓或遺失物之占有而設,若占有物並非盜贓或遺失物,固不在該兩條範圍之內,其能否回復之爭執,仍應適用第九百四十八條,就占有人之讓受是否善意,以資判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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