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則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18 年上字第 1624 號
判例要旨
有抵押權之債權人,雖可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然不能因其設有抵押權,即謂清償債務應以抵押物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有抵押權之債權人,雖可就抵押物之賣得價金優先受償,然不能因其設有抵押權,即謂清償債務應以抵押物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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