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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6 年渝上字第 163 號

日期 26 年 03 月 27 日

判例要旨

民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項所稱附終期之法律行為,係指約明期限屆滿時,當然失其效力之法律行為而言。本件雙方所訂買賣布疋之契約,約定二十四年六月內出清,不過定明應為履行之期限,並非同條項所稱附終期之法律行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26 年渝上字第 163 號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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