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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38 年台上字第 163 號

日期 38 年 11 月 08 日

判例要旨

典權之成立,依民法第九百十一條規定,固以移轉占有為要件。惟該條所稱之占有,不以典權人直接占有為必要,此觀同法第九百十五條之規定自明。是出典人於典權設定後,苟因典物在第三人占有中,而將其對於第三人之返還請求權讓與典權人,使典權人因此取得間接占有時,依同法第九百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即不得謂典物之占有尚未移轉於典權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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