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
一鍵將「84 年台上字第 163 號」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