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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年台上字第 16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 日期:84 年 01 月 25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公報 第 41 卷 10 期 19 頁

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之適用,固以讓與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為其要件,然第三人如得所有人同意而為出租時,仍得類推適用該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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