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4 年台再字第 164 號
判例要旨
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六八號判例係指拋棄時效利益之人,不得對於已拋棄之時效利益再行主張,但不禁止債務人主張自拋棄時效利益後重行起算之新時效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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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五十年台上字第二八六八號判例係指拋棄時效利益之人,不得對於已拋棄之時效利益再行主張,但不禁止債務人主張自拋棄時效利益後重行起算之新時效利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