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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抗字第 165 號
判例要旨
地方發生軍事行動,固為意外事故,非人力所能祛避,惟必須事故之發生與訴訟行為逾期有因果關係者,始得為遲誤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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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發生軍事行動,固為意外事故,非人力所能祛避,惟必須事故之發生與訴訟行為逾期有因果關係者,始得為遲誤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