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47 年台上字第 1655 號日期 47 年 11 月 12 日判例要旨民法第三百七十三條所稱之危險負擔,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概自標的物交付時起,移轉於買受人,至買受人已否取得物之所有權,在所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