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年上字第 1656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18 年上字第 1656 號日期 17 年 12 月 31 日判例要旨在第三審不得主張新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