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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0 年台上字第 1659 號

日期 50 年 08 月 10 日

判例要旨

支票為無因證券,僅就支票作成前之債務關係,無庸證明其原因而已。至該支票本身是否真實,即是否為發票人所作成,即應由支票債權人負證明之責,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之法理至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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