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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52 年台上字第 1663 號

日期 52 年 06 月 12 日

判例要旨

就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有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前項情形,保證人對於通知到達債權人後,所發生主債務人之債務,不負責任,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尋繹該條立法意旨,係以債權人對於通知以後所發生之債權可以停止給付,無使保證人永負無限責任之必要,本件醫藥費係每日連續發生,而債權人亦可隨時停止給付,與該法條之文義及立法意旨相合,保證人自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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