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47 年台上字第 1665 號
判例要旨
上訴人就系爭房屋與被上訴人訂立之杜盡根絕賣契,其價金舊臺幣之下雖未載明確數若干,但契末既批明「即日全部業價已將上訴人前所積欠債務以舊台幣借據相殺清楚」等字,則按其情形,顯係約定以欠債額為賣價額,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應視為定有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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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就系爭房屋與被上訴人訂立之杜盡根絕賣契,其價金舊臺幣之下雖未載明確數若干,但契末既批明「即日全部業價已將上訴人前所積欠債務以舊台幣借據相殺清楚」等字,則按其情形,顯係約定以欠債額為賣價額,依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即應視為定有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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