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年上字第 1682 號判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效力狀態依司法院公告整理,判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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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 年上字第 1682 號
判例要旨
合夥人中如有具備除名之正當理由者,其他合夥人得以全體意思一致,將該合夥人除名,至所謂除名之正當理由,如對於合夥全體有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其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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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中如有具備除名之正當理由者,其他合夥人得以全體意思一致,將該合夥人除名,至所謂除名之正當理由,如對於合夥全體有不法侵害之行為,即其一種。